CBAM申报的法律义务由欧盟进口商(更准确地说,是"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承担,而非日本制造商直接向欧盟当局提交申报。然而,计算并提供申报所需内含排放量数据的责任,始终落在日本制造商一方。若欧盟进口商缺乏该数据,申报将无法提交——届时将采用默认值(保守估算),导致证书购买成本上升,情况最坏时可能导致进口中止。CBAM合规并非"欧盟一方的问题",而是日本制造业和出口业务面临的问题。
申报流程中的角色与职责——各方分工
理解CBAM架构的第一步,是掌握三方之间明确的角色划分。
日本制造商(第三国生产商)
按照欧盟实施条例(委员会实施条例2023/1773)规定的方法和格式,计算每种产品的内含排放量并提供给欧盟进口商。须将基础计算数据(能耗、产量、排放因子等)保留五年。由于计算精度直接决定CBAM证书成本,制造商的处理方式将影响整体成本。
欧盟当局(欧洲委员会/各国主管机构)
欧洲委员会管理CBAM注册系统,负责监督证书的发行、定价和上缴。各成员国的NCA(德国:Zoll,法国:DGDDI等)负责审核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及核验申报内容。证书价格与EU ETS周平均拍卖价格挂钩,由欧洲委员会每周公布。
申报阶段概览——从过渡期到全面实施
自2023年10月启动以来,CBAM已通过两个阶段逐步强化义务要求。
| 项目 | 过渡期(2023—2025年) | 全面实施(2026年起) |
|---|---|---|
| 申报形式 | 季度报告 | 年度申报(次年5月31日) |
| 财务义务 | 无 | 随时购买证书并全额年度上缴 |
| 默认值 | 可替代 | 可使用但大幅推高成本 |
| 进口资格 | 所有欧盟进口商 | 仅限经授权的CBAM申报人 |
| 注册系统 | CBAM过渡注册系统 | CBAM注册系统(永久性) |
过渡期季度报告流程(2023—2025年)
过渡期报告周期按季度循环进行。在此阶段建立了健全报告体系的企业,与依赖默认值或完全未能报告的企业之间,2026年后的合规成本差距已逐渐显现。
第2步 | 日本制造商计算并提供排放数据
按每吨产品计算直接排放(范围1)和电力间接排放(范围2)。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使用欧盟默认值(设定为各行业排放量最高的前10%企业水平)。由于低于默认值的企业实际数据可降低证书成本,建立健全的计算体系至关重要。
第3步 | 欧盟进口商向过渡注册系统报告
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末后一个月内(第一季度:4月30日,第二季度:7月31日,第三季度:10月31日,第四季度:次年1月31日)。报告内容包括进口商品、数量、原产国、内含排放量、计算方法,以及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款项。
第4步 | 更正与补充回复
若NCA发现不足之处,须重新提交更正申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默认值报告的数据可通过企业实际计算数据进行更新。由于过渡期报告数据将部分作为全面实施阶段的参考基准,现阶段提高数据准确性将带来长期成本管理效益。
2026年后:全面实施阶段年度申报流程
在全面实施阶段,欧盟进口商须全年持有证书,并须在次年5月31日前同时提交年度申报并上缴所有证书。
阶段2 | 持续购买证书及持有量管理(1月—12月)
证书可通过CBAM注册系统持续购买。价格与EU ETS周平均价格挂钩。一项重要限制:每季度末持有的证书数量须等于或超过当年预计内含排放总量的80%(欧盟条例第22条)。全年持续管理预计排放量及证书购买时机成为一项常态化运营挑战,需与财务团队协调配合。
阶段3 | 年度CBAM申报提交(次年5月31日)
就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所有CBAM覆盖商品,向CBAM注册系统提交年度申报。须披露的内容包括商品类别、数量、原产国、制造设施、内含排放总量、计算方法及任何碳价扣减申请。提交时须上缴与计算所得内含排放总量等值的证书。
阶段4 | 记录保存与应对当局查验
申报所用数据、计算依据、制造设施能源数据、提供给欧盟进口商的文件及交易合同,须自申报年度起保留五年。须建立能够应对NCA审查和核验的体系。如存在不足或未申报情形,将处以100欧元/tCO2e的罚款(相当于EU ETS不合规罚款水平)。
内含排放量计算方法——三种路径
欧盟实施条例(2023/1773)认可三种计算方法。选择取决于精度与运营负担之间的平衡。
方法1 | 实际排放监测(最推荐)
依照欧盟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公式,直接测量设施的燃料和电力消耗量,乘以排放因子。该方法精度最高,当企业实际排放量低于默认值时,可直接降低证书成本。日本《合理用能法》强制报告中使用的数据(能耗及能耗强度)或可复用,建议提前核实是否能将新增测量投资降至最低。
方法2 | 物料衡算法
通过制造过程中投入物(原材料、燃料)与产出物(产品、副产品)的物料衡算估算排放量。适用于流程复杂、直接测量困难的流程工业(化工、化肥等)。计算透明度相对易于保证,但分配因子的设定方法可能受到欧盟当局的审查。
方法3 | 使用默认值(最后手段)
使用欧洲委员会按产品和原产国设定的数值。这是在无法准备企业实际计算数据时的应急方案,但默认值设定为各行业排放量最高的前10%企业水平,几乎总是大幅高于企业实际排放量。企业应将默认值视为临时措施,并制定向方法1迁移的计划。
计算单位与分配难题
计算数据以每吨产品的tCO2e表示(部分商品以每MWh计)。在同一设施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须按设备将能耗和产量分配至各产品。这一分配计算——即确定各设备能耗中有多大比例应归属于哪种产品——是计算流程中技术难度最高的环节。分配方法须按欧盟法规规定的层级顺序选择(实际测量→合同值→估算值)。
日本制造商须向欧盟进口商提供的数据集
以下整理了欧盟进口商准备年度CBAM申报所需从日本制造商处获取的数据。实际操作中,欧盟进口商将发来正式的"CBAM数据请求表"。
| 项目 | 内容/备注 |
|---|---|
| 制造设施信息 | 工厂名称、地址、地理坐标(经纬度)。可能被分配在欧盟CBAM注册系统中登记的设施ID。 |
| 覆盖商品的CN代码 | 欧盟海关税则分类(8位数)。CN代码可能因加工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须对每种出口产品逐一确认。 |
| 直接排放(范围1) | 每吨产品的直接排放量(tCO2e)。须连同燃料类型、消耗量及IPCC排放因子依据等基础数据一并提供。 |
| 间接排放(范围2) | 每吨产品电力产生的CO2排放量。采用日本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由环境省发布)或实际购电的排放因子。 |
| 计算方法说明 | 符合欧盟实施条例要求的计算方法说明文件(英文)。须足够详细,能够经受计算依据的审计。 |
| 第三国碳价信息 | 在日本缴纳的碳税金额、法律依据及缴纳凭证(仅在申请扣减时适用)。 |
第三国碳价扣减申请——日本碳税缴纳是否可适用?
在CBAM覆盖商品的制造过程中,若已在原产国支付碳价,该金额可从CBAM证书购买量中扣减(欧盟条例第9条)。
要求1 | 该费用须依法征收
自愿碳排放交易和自愿碳抵消不符合条件。日本的气候变化税(石油和煤炭税附加税)具有法定依据,因此满足此要求。购买J-Credits不属于法律义务,因此不符合扣减条件。
要求2 | 该费用须已实际缴纳
因豁免、退款或补贴而实际未承担的任何金额不得扣减。在日本,部分经营者在《合理用能法》下享受优惠待遇;须核实实际净承担金额。
要求3 | 该费用须与内含排放量相对应
须证明已支付的碳价直接对应所申报产品的内含排放量。在会计记录中保持排放量与碳价缴纳之间的可追溯性是实际操作的前提条件。
日本现状评估:日本气候变化税为289日元/tCO2(约1.7欧元/tCO2),约占EU ETS碳价(65—85欧元区间)的2—3%。扣减金额较小,但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积累申请记录,并为未来碳价上涨(包括GX-ETS的全面启动)建立计算工作流程,具有一定价值。
罚款与记录保存义务
未上缴证书的罚款
若未在年度申报截止日期(5月31日)前全额上缴所需证书,未上缴部分将处以100欧元/tCO2e的罚款(欧盟条例第26条)——与EU ETS不合规罚款水平相同。此外,未上缴部分将结转并计入下一年度的证书义务。各NCA还可能施加额外制裁。
申报不足或虚假申报
不完整申报或虚假排放数据将受到NCA更正命令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低报排放量将导致被要求追购证书。蓄意虚假申报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制裁。
记录保存义务(五年)
申报所用数据、计算依据、制造设施能源数据、提供给欧盟进口商的文件及交易合同,须自申报年度起保留五年。建议以电子方式管理记录,并保持能够在一周内应NCA查询提供相关记录的能力。
运营核查清单——现需核实的事项
建立排放量计算体系
① 已建立按产品和制造设施计算直接排放(范围1)的体系。② 已掌握电力的电网排放因子(环境省发布的调整排放因子)。③ 已核实日本《合理用能法》强制报告数据是否可复用于CBAM计算。④ 已建立能够保留五年计算依据数据的文档管理体系。⑤ 已将企业实际计算值与欧盟默认值进行比较并估算成本差额。
建立与欧盟进口商及内部团队的协调机制
① 欧盟进口商数据请求的格式、截止日期及职责划分已在年度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② 已建立以英文提供CBAM合规数据的内部体系(指定人员、审批流程)。③ 日本碳税缴纳记录已在会计账簿中保存,扣减申请所需凭证已留存。④ 已参阅行业协会的CBAM指导方针(日本钢铁联盟、日本铝业协会等)。
CBAM是由欧盟进口商提交申报的制度,但绝大多数实际合规成本和运营负担集中在日本制造商一方。企业能否自行计算内含排放量直接决定证书购买成本,而数据提供体系的就绪程度则决定着与欧盟进口商关系的持续性。随着2026年全面实施的推进,CBAM合规能力正成为对欧出口的竞争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