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引4份加行业指引6份,附实例说明

2026年8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旨在支持CBAM正式实施期合规的10份指引文件系列。其构成为一般指引4份(第1号:CBAM概念导论;第2号:非欧盟经营者快速指南;第3号:内含排放量计算;第4号:EU ETS免费配额调整计算)与行业指引6份(第5a–5f号:水泥、氢、化肥、钢铁、铝、电力)。各行业指引涵盖生产工艺、价值链、监测报告注意事项,并附实际计算示例。主要读者为欧盟境外适用设施的运营者、授权CBAM申报人及核查机构。

正式制度的框架:2026年1月启动、50吨门槛、与ETS挂钩的价格

CBAM正式制度(Definitive Regime)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理人须取得授权CBAM申报人(Authorised CBAM Declarant)资格。

门槛清晰明确。CBAM适用商品的欧盟境内年进口量超过50吨的进口商,申请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为法定义务。该门槛以质量为基准,跨行业统一适用。50吨及以下的小规模进口不在义务范围内。

CBAM正式制度基本要求
01

适用起始

2026年1月1日。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理人须取得授权CBAM申报人资格。

02

门槛

年进口量超过50吨(以质量为基准的单一门槛、跨行业统一)即触发法定申请义务。50吨及以下不在范围内。

03

证书价格

与EU ETS拍卖价格(欧元/吨CO2)挂钩。2026年适用季度均价,2027年起转为周度均价。

04

六大适用行业

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各行业设有具体要求。

05

申请窗口

进口商设立所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NCA)。NCA名录已于2026年6月26日公布。

证书价格的计算方式随时间变化。2026年内适用EU ETS拍卖价格的季度均价,2027年起转为周度均价。价格波动风险的估算基准跨年发生变化这一点,需纳入采购规划考量。

非欧盟出口企业的核心:已付碳价的扣减

对欧盟境外企业而言,左右实际负担的正是这一扣减机制。其设计旨在避免与欧盟境外碳定价政策形成双重负担,因此本国是否拥有可运行的碳定价制度,将直接反映为成本差异。

但仅有制度尚不充分。获得扣减需要证明已付碳价的文件,其前提是排放数据经过适当核查与报告。第4号指引专门说明基于EU ETS免费配额的证书返还量调整方法,正反映了这一计算的复杂性:EU ETS参与者若获得免费配额,其CBAM证书提交义务将相应减少。

正式实施期对经营者课以排放数据核查义务。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须为排放数据核查做好准备,建立能够报告实际排放量的适当流程」,并将核查机构(verifier)定位为合规周期的参与主体。

下一个议题:向下游产品扩展正在审议

现行CBAM的适用对象为钢铁、铝等原材料,但欧洲议会正在审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钢铁、铝下游产品(downstream products)的欧盟委员会提案。欧洲议会研究服务局(EPRS)于2026年7月6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的简报(EPRS_BRI(2026)789314)对其内容进行了分析。

该提案由三个要素构成。

CBAM扩展提案的三个要素(EPRS分析)
01

向下游产品扩展

从现行以原材料为中心扩展至加工后产品。不仅原材料生产商,成品与半成品制造商也可能进入监管范围。

02

反规避措施

引入防止规避CBAM适用行为(circumvention)的措施。

03

电力内含排放计算变更

调整产品所含电力来源排放的计算方法,直接影响产品碳足迹计算。

电力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的调整,将直接作用于产品单位的碳足迹数值。以往只关注原材料的企业,需同时追踪自身产品在下游被纳入范围的可能性,以及电力来源排放计算方法的变更。

国际背景

围绕碳定价政策的多边对话同样在推进。经合组织(OECD)于2026年6月24日举办了「碳缓解方法包容性论坛(IFCMA)」。OECD秘书长Mathias Cormann与副秘书长Fabrizia Lapecorella担任主席,韩国气候能源环境部副部长、墨西哥气候行动政策局局长、土耳其环境城市化与气候变化部碳定价部门负责人、南非副部长Narend Singh等以部长及局长级身份参加。

主要新兴经济体以该层级出席,表明各国将碳政策置于国家优先事项的位置。在CBAM等边境措施扩大之际,出口国如何完善作为扣减前提的本国制度,正日益成为通商政策本身。

从采购方视角看,「供应商所在国是否有可能获得扣减的碳定价制度,该制度的核查体系能否满足欧盟要求」这一问题,正成为成本预测的前提。不仅要看制度是否存在,还需关注MRV的粒度与核查机构的框架。

参考事实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