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公布了UK CBAM(英国版碳边境调节机制)下的合格碳定价制度(Qualifying Carbon Pricing Scheme: QCPS)清单。该清单以2026年施行规则《CBAM税率计算及碳价减免认定规则》为依据,内容截至2026年6月19日。主管机构为HMRC(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清单依Open Government Licence v3.0公开。
UK CBAM的机制设计是:适用对象为「高度贸易化的碳密集型CBAM商品」,使进口商承担与英国制造商同等的碳价。能够减轻该负担的,是对出口国已支付碳价的减免(carbon price relief),而其适用与否即与这份清单挂钩。
获认定的16项制度
亚洲
日本 GX-ETS / 印度 Carbon Credit Trading Scheme (CCTS) / 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 韩国 K-ETS / 新加坡碳税 / 台湾碳费 / 哈萨克斯坦 KAZ ETS
欧洲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 瑞士 CHETS / 黑山碳排放交易制度 / 塞尔维亚碳税
美洲・大洋洲・非洲
加拿大联邦 Output-Based Pricing System (OBPS) / 智利碳税 / 澳大利亚 Safeguard Mechanism / 新西兰 NZ ETS / 南非碳税
日本GX-ETS被纳入清单,对向英国出口碳密集型产品的日本企业而言是直接相关的事项。本站曾报道GX-ETS的排放量核算与报告实务,国内制度的应对工作如今直接关系到对英出口的碳成本。
印度CCTS被纳入,在印度的CBAM应对这一语境下同样具有意义。面向欧盟,路径是通过FTA附件;面向英国,则是通过制度认定。
制度存在不等于能获减免
列入清单与实际获得减免并非同一回事。由免费配额覆盖的排放被排除在减免之外。指引举例说明了全部排放均由免费配额覆盖、或制度提供全额免除与返还的情形,此时实际碳价趋近于零。
关于实际碳价的计算方法,GOV.UK另有指引。无论何种情形,判断适格性、申请减免及履行记录保存要求的责任均在纳税义务人(liable persons)一方。仅凭制度获认定尚不充分,企业须能证明自身排放中有多少实际承担了碳价。
清单具有「时点性」且为非穷尽性
该清单的性质同样需要注意。其内容截至2026年6月19日,且明确为不含未确定及开发中制度的非穷尽性清单。
此外,若2026年6月19日之后清单所列制度发生变更而不再完全满足标准,该制度即丧失合格碳定价制度资格。英国政府表示将持续把完全符合标准的制度加入清单,并在国际碳定价制度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这份清单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各国制度变化而调整。如近期公布ETS规则的土耳其等国日后可能被追加,既有制度亦可能脱离适用范围。
对采购与出口规划的启示
对向英国出口碳密集型产品者而言,有三点需要确认。
第一,本公司或供应商所在国的制度是否在清单之列。第二,若在列,自身排放中由免费配额覆盖的比例为多少——该比例越高,减免幅度越小。第三,如何整备申请减免所需的记录。责任虽在进口方的纳税义务人,但提供证明所需数据的是制造方。
EU CBAM与英国CBAM是不同制度,获认可的制度范围与运作方式未必一致。向两个市场出口的企业需要分别掌握各自的要求。
